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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依法规范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各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除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外权力清单内的行政检查和处罚权全部委托给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锡山区人民政府安镇街道办事处、锡山区人民政府东北塘街道办事处、锡山区人民政府厚桥街道办事处、锡山区人民政府云林街道办事处、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锡山区锡北镇人民政府、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行使,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所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二、对所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有权自行作出,但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全部报委托机关法制审核通过,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受委托组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五、受委托组织配合参与调查处理所在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