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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投诉举报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锡府行复6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6日做出的锡山市监举结字〔2022〕02030826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开展核查,依法限期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因生活需要,7月29号通过抖音商城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台某公司生产的捷圣牌2000W的电摩一辆。收货后发现涉案车辆的电机功率才800W,被举报人解释说是为了方便上牌,才标注的800W。本人于8月8号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调查涉案车辆和消费欺诈行为并进行处罚。8月30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之答复:“1.投诉事项:因当事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2.举报事项:当事人涉嫌改装电动摩托车,你可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关于你举报的其他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改正,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1.涉案车辆如果是非法改装,被申请人应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线索移交,而不是要求买家重新投诉举报,买家不知道投诉举报到哪个部门。工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有监督权,商品市场流通环节应由被申请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被申请人具有行政管辖权。2.涉案车辆是否为被举报人非法改装,被申请人没有明确。3.证据里一张照片显示电机上标注:QS60V1000W21…是否为电机功率申请人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答复中也未提及。4.被申请人并未对车辆真实功率进行认定。5.关于被举报人涉嫌消费欺诈情形不立案,涉嫌滥用权力。理由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不予立案的情形中不存在改正就不立案的规定。且被投诉人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理应受到严惩,而不是放任。6.涉案产品价值较高,被申请人未对被投诉人具体销量多少进行核查,如果涉案金额特大,构成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罪。7.答复中未告知其它救济途径,涉嫌违法。8.被举报人目前还在抖音进行销售非法改装车业务。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所作行政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电动摩托车涉嫌虚标电机功率或欺诈,要求查处。8月25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摩托车在售和库存摩托车。执法人员用手机搜索抖音店铺“火派电动车”,发现店铺已经关闭。据店铺数据显示,商品总访客数12,商品点击人数1,无其他数据。经查,案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型号为JS800DQT-14,电机功率为800W。被举报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销售案涉车辆,申请人通过直播链接购买了案涉车辆。被举报人在直播间未宣传案涉车辆电机为2000W,客户下单后询问客服电机是否为2000W,客服称案涉车辆电机为2000W,但实际电机功率为1000W。还查明,案涉车辆进货价为11300元/辆,销售价格为11700元/辆,因网店被封无法查清销售数量。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不予立案。理由如下: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被举报人有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属初次违法。被举报人客服在与申请人单聊中作出虚假宣传,危害范围较小,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属危害后果轻微。案涉抖音店铺已关闭,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属于及时改正。综上,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举报人涉嫌改装机动车,涉嫌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经过核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电动摩托车涉嫌虚标电动功率或欺诈。8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载明:“现场未发现有摩托车在售和库存。搜索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发现店铺已关闭,显示商品总访客数12,商品点击人数为1,其他无数据。”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询问笔录》显示:被举报人在直播间未宣传案涉车辆电机为2000W,客户下单后询问客服电机是否为2000W,客服称案涉车辆电机为2000W,但实际电机功率为1000W。涉案车辆的进货价格为11300元/辆,销售价格为11700元/辆。另查明,案涉摩托车型号为JS800DQT-14,合格证标注信息为800W。此外,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有同类违法行为记录。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告知书》,后于8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鉴于被举报人仅销售了1台涉案车辆,且已关闭案涉抖音店铺,而被申请人又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情节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有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的规定,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法有据。其次,对于《告知书》中关于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部分,由于申请人举报的是案涉车辆存在与合格证设计时速、工信部备案时速不相符问题,被举报人的行为存在违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的可能,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作出上述告知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做出的锡山市监举结字〔2022〕02030826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