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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锡府行复59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27日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定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一事未完全履行职责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履行其职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锡山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销售非法改装机动车。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做出“终止调解”以及“中止对某经营部调查”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从该答复中可看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是去找该公司核查事实,没有找到该公司后没有采取下一步行动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因为被申请人在找不到“某经营部”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没有这么做显然不符合程序规定。被申请人这种办案方式,存在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被申请人在找不到某经营部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正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上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没有学习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单凭找不到就不处理,那样就是不作为了。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尚未办结,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调查决定,而中止调查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5月17日,被申请人制发《协助调查函》请求协查淘宝网店的注册信息。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回复“会员名、姓名、身份证号、商家电话、详细地址、参考地址。”5月18日正式立案。当日,被申请人至某经营部注册地址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门紧闭,无法核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拨打经营者电话(注册登记预留手机号码及注册网店预留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5月26日,被申请人向某经营部注册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寄往某经营部注册经营场所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且其未接受调查。7月27日,因无法与某经营部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某经营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对举报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且无法与某经营部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调查。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5月18日立案,5月25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7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并作出《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在江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上登记。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发出《协助调查函》,网监处于2022年5月18日回函,载明被举报人淘宝店铺的参考地址、注册网店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另查明,申请人的购车发票载明:销货单位锡山区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地址与被举报人淘宝店铺的参考地址一致。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并前往现场检查。上述地址无人,无法核查。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注册住所及经营者住所分别邮寄《询问通知书》,寄往被举报人处的信件被退回;寄往经营者住所的信件由他人代签收。经营者未接受调查。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中,被申请人采取现场核查、电话号码联系、邮寄《询问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均未能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以上情形已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山市监中查〔2022〕02030727号《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