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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2022年度锡山区住建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擅自拆卸作业案

 

一、案例简介

在XDG-2020-18号地块开发项目二期施工过程中,当事人KY有限公司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擅自拆卸4#塔吊部分标准节,拆卸未完成即中止,导致4#塔吊大臂与18#房电梯标准节及外架存在碰撞隐患。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链接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后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三、案例评析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程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告知程序,主要作用是对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配备进行程序性审查,如未办理告知就擅自安装、拆卸,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资质证照等得不到保障,给安装、拆卸过程埋下安全隐患。

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安(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批。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时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一、案例简介

当事人RM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XDG-2016-30号地块开发项目一期过程中,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10#-13#楼的户内精装修和二层以上大堂、公区精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给某专业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了XDG-2016-30号北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6177999元,已向其支付工程款22412906.19元。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于2022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处该合同价款的0.6%的罚款,即罚款157067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作出处前述罚款的6%,即罚款9424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链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评析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由于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得发包的项目不受总包管理,导致工作界面不清,责任主体不明,施工现场秩序混乱,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民工管理,甚至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出现问题,也不好界定责任主体,容易推诿扯皮引起工程合同纠纷。另外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情况下,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投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即肢解的手段进行直接发包。

因此,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肢解发包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加强招投标阶段事前防控、项目实施事中管控和事后惩处,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3、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一、案例简介

当事人FS有限公司在无锡星悦城景观工程(扩建无锡锡东汽车广场二期项目景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未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裸土、物料采取覆盖措施,未对内部硬化地面和东侧出入口采取洒水措施进行降尘。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案例评析

工程建设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的裸土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市政工程施工时的路面是建筑工地扬尘产生的主要来源,如果在施工时未对以上扬尘主要来源采取覆盖、洒水、冲洗等降尘抑尘措施会带来扬尘污染问题,此类扬尘污染案件往往发生在工程初期开工阶段和收尾阶段,特别是在收尾阶段用于扬尘治理的喷淋、冲洗等设施难以继续保留使用,更容易导致扬尘污染现象的发生。

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扬尘方面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建筑工地严格执行“566”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要求(“五个严禁”、“六不开工”、“六个百分之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