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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不服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锡府行复48号

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羊尖西段76号。

法定代表人吴梦娜,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拒收其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于2022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与2022年7月6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邮寄的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件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接收该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

申请人称: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为获取有关信息依法通过邮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封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结果被退回。《改退批条》原因栏内显示,退信原因为“门卫拒收(无详细收件人或部门)”。明显,被申请人拒收的理由不但荒唐而且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受理义务机关。申请人在信封上书写的“抬头”准确。被申请人以“无详细收件人或部门”作为拒收的理由实质是公然对抗国家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国家法律,而且屡教不改。为践行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理念,促使被申请人端正态度,也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获取所需信息,故提交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答复人门卫因申请人寄送的邮件“无详细收件人或部门”而未签收其邮件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本案中,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名提出咨询等情况的,答复人是否签收、是否答复、如何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但申请人未将记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证据提交,未能证明 答复人存在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申请人向答复人寄送的邮件不符合邮政法规定,由此导致答复人未签收的,责任不应由答复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本案中,申请人的邮件没有填写收件人具体姓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答复人未予签收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局向被申请人寄出一封信件,信件封面载明收信人为:“羊尖镇人民政府”,并在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字样。2022年5月19日,邮局投递员吴某将该信件投递至被申请人门卫处,门卫以“没有写明白具体收件人和收件科室”为由不予接收,退还给投递员。2022年5月22日,该信件被退回至申请人处。信件改退批条上载明:“门卫拒收(无详细收件人或部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的信件信封上载明收件人为“羊尖镇人民政府”,也标注了信件内容为“信息公开”,且信件已经送达至被申请人处,可以明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仍拒收信件,导致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法进入受理程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对于申请人要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接收该政府信息公开信件的复议请求,因该信件已被退回,已不具备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接收该信件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