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锡府行复38号
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羊尖西段76号。
负责人吴梦娜,该镇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邮寄的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件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邮寄的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件的行为违法;2.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接收申请人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为获取有关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封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结果未投妥。《改退批条》显示,退信原因为:“无联系方式,上门无人。”因为申请人所寄信件信封上地址清晰明确,不存在“无联系方式”,也不可能“上门无人”。5月7日,申请人在邮局投递员陪同下亲自将内附申请表的信件直接面交被申请人办公地点门卫并交到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然而信件再次被退回。根据第二次邮政《改退批条》显示,退信原因为:“门卫拒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件的行为违法。且第一次退信所谓“无联系方式,上门无人”理由涉嫌被申请人与邮局相互串通行为。因为收信人抬头“羊尖镇人民政府”赫然在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受理义务机关,被申请人应该接收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件,并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议不作为在事实上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在2022年4月26日上午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邮寄方式采用了挂号信的形式。由于该挂号信未注明具体收件自然人,根据中国邮政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退回。2022年5月7日上午,申请人亲自陪同邮局投递人员至被申请人门卫室投递信件,门卫室值班人员华某某接收了信件,并向申请人表示上访人员投递的信件将按照规定转交信访部门处理。2022年5月7日下午,华某某将申请人递交的信件转交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殷某,殷某拟按流程登记后呈阅分管领导。2022年5月9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的信访接待大厅,要求工作人员殷某退还2022年5月7日送交门卫室值班人员华某某的信件。截止本答复书做出时止,申请人未再向被申请人邮寄任何信件、申请书,也未再亲自携带信件前往信访接待大厅。综上,申请人虽有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意图,但客观行为上一直存在反复,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进行最终确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的行为事实上并不存在。二、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客观上为受到任何行政权力减少其权利、增设其义务,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一封挂号信,信封上载明收信人为:“羊尖镇人民政府”,并在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中国邮政邮件查询流程单显示,2022年4月28日,无锡羊尖邮政支局安排投递员吴某投递信件,结果未妥投,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邮件查询流程单上同时显示,在4月29日、30日,5月1日、2日、3日,投递员吴某5次再投该信件,结果均为未妥投,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后羊尖邮政支局将该信件备注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于5月4日将该信件作退回处理。2022年5月6日,投递员张翼将该信件退还至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所邮寄的同一封信件上,粘贴着两张《改退批条》,其中一张载明退回原因:“无联系方式,上门无人”;另一张载明退回原因:“门卫拒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为被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理应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信件依法予以处理。然而,被申请人门卫拒收该信件,且未提供该拒收行为的合法依据,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处理明显不当。因该信件已被退回,已不具备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接收该信件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