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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锡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按照《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锡人社规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政策调整作如下说明:

一、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

1.进一步简化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八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每年自主选择。其中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仅面向低保、重残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2.提高相应的政府补贴标准,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100元。

二、调整有关待遇领取规定

1.调整待遇领取年龄,实现与国家和省的规定接轨。男、女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年龄统一为60周岁,同时设置过渡办法,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逐步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年满55周岁领取养老待遇;

2.取消“本市市区户籍年限不满6年,发放50%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外地居民户籍迁入我市并参保缴费后,到龄即享受全额的基础养老金;

3.对2010年10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用缴费,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直接享受待遇。

三、增加倾斜激励措施

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

四、调整有关转移接续政策

1、由于我市之前居民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年龄与其他城市不同,导致在转移接续居民养老保险时矛盾不断。为了进一步体现“政策为民,服务为民”的宗旨,对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我市的,由原来的“停止发放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改为“可选择保留在我市领取待遇,也可以选择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由本人选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2014年12月31日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只转金额不再折算缴费年限或补缴差额。

无锡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