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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文号  锡政发〔2017〕15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04 10:40:40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包括江阴市、宜兴市)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非无锡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在本市有建筑面积 54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四条  在本市有建筑面积 54 平方米以下的所有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2年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五条  在本市有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5年的人员(宜兴市为均满3年),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中高级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七条 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 1 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八条 在市外已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 2 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九条 经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条  经市军转办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子女,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一条  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二条  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高校学生、 技职院校学生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三条  本市籍高校、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肄业及在校生)可以回本市落户。

  第十四条  经市体育局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五条  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各类紧缺人员、优秀农民工、优秀新市民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一)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  60 周岁或女性满  55 周岁,父母双方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 18 平方米)。

  (三)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

  第十七条  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户籍人员,现已离退休且夫妻一方男性满  60 周岁或女性满 55 周岁,夫妻双方可以申请来本市落户。

  第十八条  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定于  2017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予以废止。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