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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索引号 BD52/2018-00053 发文日期 2018-05-08 公开日期 2018-5-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锡山区住建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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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
                                  
                                                                                                                                                                      无锡市锡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58
 
 
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人社、财政、民政、公安、国土、住建、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补偿安置费用的审核、结算和监管;
  (三)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备案监督;
  (五)负责补偿安置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得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登记权属资料、用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执行。
  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实际经营面积和经营年限。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条 调查登记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经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以告住户书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市场价值的评估,参照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含上市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经必要的修正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和综合费用,并结合房屋成新确定。
  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标准及修正、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按照《无锡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综合费用参照该规范中相邻国有土地上相应用途房屋综合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评估价值时点为《告住户书》发布之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鉴定和基准价格论证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基准价格论证和评估结果鉴定相关规定开展。有关评估、鉴定和论证的费用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从事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经行业协会培训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人员可以协助房地产估价师开展征收评估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计算货币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住房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5%的补贴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不得再购买政府提供的各类安置用房。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住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时点一致。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国有划拨土地上所建造的安置房。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有定销商品房存量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定销商品房予以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积相当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安置用房的结算价格应当定期调整,由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核定,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安置用房结算价格核定应当遵循与被征收项目评估基准价格相当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征收住房的,被征收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固定设施移装费、过渡补助费以及奖励费。
  搬迁费、固定设施移装费以及奖励费参照我市国有土地上住房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过渡补助费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补偿标准参照我市国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住房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71日起施行)实施前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时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能提供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税单的,应当在按照权属登记载明的用途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增加一定的补贴。
  对于非住宅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告知书发布时,被征收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的补偿,住宅按照房屋完整整体结构评估后扣除未完成部分进行补偿;非住宅按照已建新房部分,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均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和其他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2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锡政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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