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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知识
信息索引号 014038771/2018-00067 发文日期 2018-03-30 公开日期 2018-3-30
文件编号 2018 发布机构 锡山区商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知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知识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定义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属性有:
(一)发行主体为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电影院、高尔夫球场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不包括奥特莱斯购物广场、万达广场类等综合体发行的多用途卡;
(三)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
(四)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二、备案企业范围怎么划分的?
(一)备案企业范围主要有四类: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
(二)备案企业需提供材料: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分别向辖区市、省商务部门备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购卡章程、资金存管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其他发卡企业向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管理办法》简化了其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  


三、购买预付卡及金额的规定有哪些?
(一)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
(二)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三)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四)《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四、发卡企业要遵守哪些服务规范?
备案发卡企业要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 

 


五、部门管理预付卡的职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相关联的法规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
江苏省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发卡企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超限额发卡、履约退款等举报投诉。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预付费消费侵害欺诈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投诉。此外,预付卡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还涉及金融、公安等部门职责。


六、购买预付卡有无风险?
(一)发卡企业要履行事先提示告知风险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消费者根据单用途卡章程、协议自愿选择预付消费服务,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商业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理矛盾纠纷和违约责任。
(二)商务部门重点对备案企业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对备案企业予以社会公示,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预付消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特别是品牌、集团和规模以上企业发卡,有存管资金或保证保险,但不等于购买无风险。
(三)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和备案后未按规定正常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备案企业,其违规发行的预付卡风险隐患更大。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购卡,遇有预付消费纠纷,通过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途径解决。
(四)近年来消费投诉重点领域为个体工商户超限额发行的健身、美容美发卡,面额一般为5000元以上,3折低折扣,主要手段为法人变更需再续值消费、卷款跑路等等。
七、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哪些情况?
按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出现下列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不能提供服务未履行退款义务等情况时,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二)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三)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第二条规定承担责任。
    最后,提醒消费者:消费需谨慎、买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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