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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8122/2017-00531 发文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8-18
文件编号 2017 发布机构 锡山区发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价服〔2017〕6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价格部门备案价格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

    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不得只售不租。

    二、认真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

    三、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必须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均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四、着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住建(房管)部门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并适时公开曝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在按规定处罚的同时暂停网签资格。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1日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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