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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和减免涉企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凡是已经明确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征收。如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取消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成果工本费,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比例从1‰下调至0.5‰等。
(二)编制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收费清单,明确未列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再收费,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提高涉企收费政策透明度,方便企业查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严禁政府部门将依法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能擅自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服务性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除银团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四)全面兑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对企业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七)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八)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31120151231,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下调至2%(单位缴纳部分费率由2%降至1.5%,个人由1%降至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9%下调至0.5%
(十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全额;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二、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全面落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企业可根据市各有关部门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的各类扶持资金,项目一旦审核通过,财政部门要在文件下达后即时拨付扶持资金。
(十三)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省产业发展方面的新政策,积极配合支持企业向上申报项目,全力帮助企业争取更多政策扶持;企业获得的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零停留
(十四)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将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利用本地第三方电商平台(锡货网、在无锡、商315、宅猫网等)开展网络销售或发布信息,符合条件的将按照已缴的平台服务费给予一定支持;外贸企业利用亚马逊等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的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系统培训,对培训规模达到一定要求并通过考核的,将按照培训人次给予一定补贴。
(十五)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公司最低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的限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创业活力。
(十六)化解用地矛盾,通过争取点供、盘活存量、依法收回等途径破解用地难问题,积极向上争取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新增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出让和租让相结合的方式供应,将出让供应的工业用地使用年期由原来的50年缩短为不超过20年,年期届满后,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偿协议方式,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增工业项目使用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年期可以续满50年。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企业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增加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银行在新增贷款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确保两个不低于;要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分期偿还贷款、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十八)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对成功实现境内A股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的企业奖励总计2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无锡地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九)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功能和作用,支持各银行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面合作融合;发挥天使投资作用,加大种子基金、国有投资机构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信贷应急周转金规模,统筹使用,集中管理,实现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全覆盖;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办法,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担保难、抵押难及企业互保问题。
(二十)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实施客户需求逆向倒逼机制,主动对接重点新增、扩容项目,以客户提出的合理接电时间为目标,倒排各环节工作时限,跟踪考核限时办结情况,确保企业早用电、早投产;简化业扩报装流程、缩短业扩周期;高压电单电源企业确定供电方案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双电源企业确定供电方案不超过30个工作日,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帮助企业制定内部应急预案,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用电问题。
(二十一)加强企业用工监测,搭建用工需求对接平台,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加强用工帮扶;鼓励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组织生产性实习,对一次性向重点帮扶企业输送一定数量以上毕业学年实习生,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二)加大助企引才力度,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市政府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将连续2年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薪酬补贴。
三、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三)建立完善市级企业扶持政策综合办理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政策环境,为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提供便捷。
(二十四)简化项目审批,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如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试行环评前期咨询联系单制度等。
(二十五)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全方位服务;推进中小微外贸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供求、政策、运输、仓储、单证、报检、报关、口岸、保险、外汇、核销、退税、融资等全方位的外贸一站式服务。
(二十六)积极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实施就近登记、网上登记等,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十七)大力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简化办税程序,国税部门要扩大网上办税和24小时自助办税,按纳税人3个月需要量发售发票,对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地税部门要提供同城通办服务,纳税人可就近到市区、城区或县域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务,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在线咨询预约办税时间服务。
(二十八)加强企业用电服务,上门指导企业优化运行方式,帮助企业减少基本电费支出;推广企业网银缴费模式,企业可通过增加购电频率,减少单次购电金额,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
(二十九)创新外贸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分享在多地通关如同一关的跨关区便利通关;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通关,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缩短检验检疫时间;进一步减少出口商检商品种类,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快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实现应税报关单的通关无纸化、加工贸易B类及以上企业无报关单报核和联网监管企业无纸化报核。
(三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受理、研究、协调沟通,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帮助企业尽快解决。市监察部门要对政府各部门职责履行、提效减负、办事作风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立即核查、及时反馈、限时纠正,绝不能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企业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名称和文号见附件。
附件: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2.《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75号)
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434号)
5.《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201494
号令)
6.《无锡市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行政审批事
项目录><无锡市市级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无锡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无锡市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499号)
7.《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财综〔201418号)
8.《层转〈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的通知》(锡财综〔201415号)
9.《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锡财综〔20143号)
10.《无锡市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实施办法》(锡金融办〔201418号锡财金〔20149号)
11.《关于公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4218号)
12.《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73号)
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70号)
14.《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15.《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16.《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46号)
17.《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委办发〔201248号)
18.《层转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锡财综〔201134号)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
20.《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服务企业稳定就业八项措施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32号)